1、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,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;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,爲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%。
2、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、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