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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園管理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總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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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園管理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總則

1、《幼兒園管理條例》:是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,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而制定的法規,1989年8月20日,《幼兒園管理條例》經國務院批准,1989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釋出,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2、幼兒園管理條例總則:

(1)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,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,制定本條例。

(2)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,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。

(3)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、智、德、美諸方面和諧發展。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,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。第五條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、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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